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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沙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

      为贯彻落实《关于推动长沙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》(长县住建发〔2025〕26号)文件要求,切实做好长沙县购房补贴发放工作,现制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如下。

      一、购房补贴适用对象及范围

      2025年8月14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,购买坐落于长沙县行政区域内(不含会展片区房地产开发项目)的新建商品住房即可享受每套1万元购房补贴。购房补贴申请人必须为购房人,房屋有共有人的,申请人由共有人之间共同协商,仅能以共有人中一人为申请对象,不得多人重复申请。经济适用住房、安置住房、棚户区改造住房以及二手房等不享受补贴。

      二、房补贴时间认定

      网签时间以长沙县商品房交易系统中有效首次打印时间为准,契税及物业维修资金缴纳时间(现房维修资金为维修资金更名时间 )以业务系统中资金入账时间为准,上述三项完成时间均需在2025年8月14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限内,方可享受购房财政补贴。

      三、享受补贴认定的相关规定

      (一) 以企业名义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,不可享受财政补贴。

      (二) 同一家庭(夫妻双方及未满18周岁的子女)重复购买有退房记录的同一商品住房,不可享受财政补贴。

      (三)购房人享受购房补贴后申请退房的,需全额退还补贴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,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办理退房手续前核实其资金退还情况。

      四、房补贴办理流程

      (一)申请。购房人应提供长沙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告知单、契税完税证明、物业维修资金缴存证明、购房人身份证明、申请人银行卡(一类卡)等复印件,由开发商定期审核汇总本项目申请资料以及汇总表后,提交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,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受理截止日期为2026年5月31日,过期不予受理。

      (二)初审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,对要件缺失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。

      (三)审核。对初审符合要求的,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县财政局、县自然资源局、县税务局等单位及时召开审批联席会议对初审名单进行审核。

      (四)公示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将补贴审核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,在《星沙时报》公示5个工作日。

      (五)拨付。公示无异议的,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计划,县财政局按程序审核后,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申请人个人账户。

      五、法律责任

      发现申请人存在虚假申报骗取财政资金、审核人在审核过程中存在失职等情况的,依法依规严肃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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